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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判決上 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 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66, 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99元,加計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17 ,488元(計算式:99元+17,389=1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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