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勝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判決上
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
中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66,
4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1,49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99元,加計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17
,488元(計算式:99元+17,389=1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