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和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
11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及
答詢表在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