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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陳文榮 上 訴 人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 月30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陳文榮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913元(1,482,859元+68,562元-821,810元-62,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本件上訴人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771,005元(821,810元+62,698元-113,5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