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陳文榮
上 訴 人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
月30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
裁判費。
上訴人陳文榮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913元(1,482,859元+68,562元-821,810元-62,6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本件上訴人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771,005元(821,810元+62,698元-113,5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