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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黃周鋒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銘源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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