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黃周鋒
訴訟
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銘源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徐胤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