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銘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周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8,644元(719,603+59,041)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