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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銘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周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8,644元(719,603+59,0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