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藍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素芬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致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7年5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6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