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福泰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炳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8月10日送達
,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
可稽,依據前開
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