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永騏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玲
上列
當事人間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之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具狀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有卷附民事撤回狀1份在卷
可稽,是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