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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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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62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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