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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碩人 被上訴人被   告 睿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8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8,417元(上訴 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推定存續十年間之收入總數,即每月工資 45,419元加提撥退休金2,748元,乘以120個月,合計5,780,040 元,再加計另行聲明應給付28,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 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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