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碩人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睿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統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8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8,417元(
按上訴
人於
兩造間僱傭關係
推定存續十年間之收入總數,即每月工資
45,419元加提撥退休金2,748元,乘以120個月,合計5,780,040
元,再加計另行聲明應給付28,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
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