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387號
原 告 陳金海
訴訟
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訴訟代理人 蔣緯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任職
期間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含底薪
及出勤費),並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即營
運報表),並將
繕本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