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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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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19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英文(即元鯕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新及宋美齡)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 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則原告本件起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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