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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明麗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6年10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6,1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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