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欽照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明麗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6年10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9,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6,1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