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東聲唱片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睿楷、賴以琳間,因本院 106年度原智字第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民國108年4月25日民 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