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張君潔
林緯琪
羅川晴
許紋娟
林昀穎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楊政達律師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莊大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盤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
諭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被告
應於庭期時
攜帶被證11至15之原本到庭,並應於庭期前提出被證
11至15完整清晰未遮隱之影本(勿為任何契約當事人姓名、地址
事項之遮隱)到院,及將
繕本寄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原住
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