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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張君潔       林緯琪       羅川晴       許紋娟       林昀穎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莊大衛髮型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盤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 應於庭期時攜帶被證11至15之原本到庭,並應於庭期前提出被證 11至15完整清晰未遮隱之影本(勿為任何契約當事人姓名、地址 事項之遮隱)到院,及將繕本寄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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