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方家翔即新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新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方家翔(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
街○○○巷○○○○○號)為新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
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新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清算
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有民國106 年7 月24日本院
隆民連105 年度司司字第587 號函隨卷
可憑,且清算
期間內
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
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承
認通過,並徵得方家翔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
此聲請指定方家翔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
人同意書、保管清冊(帳冊清表)、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等
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587 號案件屬
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