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鼎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樹軍
代 理 人 黃文玲
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相 對 人 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敏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杏珠會計師為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
準用之
,同法第110條亦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108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且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份,亦
非濫用公司法第24
5條第1項所賦予之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
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設立,已
發行股數為560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設立時之原始股
東,持有股數200萬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5.71%
;而聲請人雖獲選任為法人董事,並指派有代表人行使董事
職務,但行使職務時均受相對人董事長及另一名董事掣肘,
而
監察人亦與董事長友好,故聲請人對於公司經營難以置喙
。又相對人公司設立後屢屢發生虧損,累計至106年6月30日
止虧損已占實收資本額之44.40%,負債比高達47.51%,短期
債務遠高於公司短期可運用之資產達6倍以上,處於隨時有
無法清償債務之違約、跳票情形,但聲請人之代表人在董事
會提出質疑並要求查看相關原始憑證時,相對人公司董事長
均無理由否決,更對聲請人之質疑未予說明;甚且,相對人
公司105年1月至106年客房業績統計資料顯示之收入與105年
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之損益表記載不符;聲請人為明
瞭相對人公司經營情形,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
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4年11月16日
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確有提供業務及財務相關表冊
予聲請人,聲請人稱相對人拒絕提供簿冊
云云,不足為採。
又相對人公司於106年8月17日召開106年度股東常會,會中
主動發給股東105度營業報告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各財務報表,聲請人無故不出席領取又大費周
章聲請選任檢查人,
乃係浪費司法資源及徒增公司勞費,
本
件應無選任檢查人之必要。
四、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以上股東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紙為
證,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
請選派檢查之人之身分要件,
堪予認定。又相對人雖陳述聲
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乃有濫用權利之情;但公司董事所屬董
事會,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固
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之義務,然該等會計表冊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4項、第66條
規定,並非均由董事直接參與實際製作,且董事會之決議,
依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只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即可,非必全體董事均參與編造
上
開表冊並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故公司董事未必全部了解並
掌控公司帳務及財產狀況,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未特別排
除具備董事身分之股東,是為董事之股東,依
前揭規定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並非可逕
自認係
權利濫用。從而,本件聲
請人既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無證據可
認係權利濫用,其所提聲請即應准許。
㈡本件聲請人推薦吳杏珠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而本院
依職權函
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後,該會推薦羅芳蘭會計師為之,本院審酌吳杏珠會計師現
為健暘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依相對人公司成立時間
推算所需檢查費用,應
適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且與
兩造間無利害關係,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及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
人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選派吳杏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4年11
月16日起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