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良吉
相 對 人 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禧
○○○○ 號六樓之一
上列
當事人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旻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萬
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
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
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
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
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
院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
二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
第三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前經清算完結,然聲請人發現相對人尚
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編號一一三五三四號、一一八
六六五號「GALAXY」英文及圖形商標二件財產未予分
配,而吳旻禧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起任相對人公司之副總經
理,熟稔相對人公司業務,並有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且
無不能選派為清算人事由,
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聲請選派吳旻禧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
經查:
(一)相對人萬國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決議於九十九
年八月三十一日解散,並選任
第三人歐憲瑜為清算人,經
臺北市政府於同年九月三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九九八七四
九一七00號函為解散登記,歐憲瑜
乃於同年月十六日向
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
准予備查後,歐憲瑜
復於同年十
二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一00年七月間准
予備查,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三0
四號卷宗審認屬實,是相對人前經清算完結。
(二)相對人發行股份計二千五百萬股,原由股東大陸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維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德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青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其中聲請人
持有股份數為一千一百二十五萬股,有清算分配報告表
可
稽(見卷第七頁),
核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三0四
號卷附股東名簿、清算分配報告表所示一致,聲請人持有
相對人發行股份半數,為利害關係人甚明。
(三)而相對人現尚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編號一一三五
三四號、一一八六六五號、類別為
不動產租售、買賣、租
賃仲介、超級市場、百貨公司、「GALAXY」英文及
圖形商標二件,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單
可憑(見卷第九、十頁),並經本院職權查證
無訛,該等
商標尚難逕謂無任何經濟上價值
而非屬財產,是相對人於
清算完結後尚有可以分派之財產,已足認定。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
於法尚無不合。本
院
參酌吳旻禧前為相對人公司之協理兼總經理特助,自九十
四年八月起並升任相對人副總經理,有相對人公司派令、名
片
可佐(見卷第十一、十二頁),對相對人公司事務甚為熟
稔、足
堪辦理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
參諸吳旻禧現年五十
九歲,未受監護、
輔助宣告或破產宣告,亦未曾任清算人而
被法院解任,復無任何前科,此亦經本院職權查證明確,經
本院徵詢其意願,並已陳報其願任相對人清算人(見卷第十
七頁),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
益,爰依
首揭規定選派吳旻禧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