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全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董事會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 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 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 、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 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 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 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按有限 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責任之公司;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 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 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四條並有明文。足徵有限公司之 股東不足一人之法定人數,即應解散並行清算,而由清算人 為該公司負責人,無依上開規定,為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國 內經濟秩序,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望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 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止向伊 購買機票,伊已完成開立機票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和購票 確認書交予相對人,相對人應付機票票款新台幣(下同)十 四萬五千五百十四元,惟所交付面額七萬零七百十一元、到 期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支票一紙已退票,其餘應付金額七萬四 千八百零三元亦未支付,皆無法聯絡,伊為確保債權,避 免將來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業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 假扣押相對人公司唯一董事梁榮貴已於一○五年十二月 十七日死亡,致相對人公司業務停頓,依利害關係人身分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 及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相對人信望愛公司聲 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信望愛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董事梁榮貴為該公 司唯一股東,已於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該唯一股東 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信望愛 公司變更登記表、梁榮貴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一○ 六年四月六日北院隆家合一○六年度司繼字第六九號函(見 本院卷第八頁、第六頁及第七頁)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信 望愛公司於梁榮貴死亡後,已無法定一人以上股東存在,原 唯一股東之法定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致相對人信望愛公司 股東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一人規定 ,揆諸前揭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已該當公司解散事由,相對人信望愛公司解散後, 應依公司法清算相關規定,由清算人為該公司執行清算人之 職務,無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為避免影響股東 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規定之 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