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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0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群 相 對 人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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