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麗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