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帕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峻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笛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攸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