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英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正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佩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