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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2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正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佩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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