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湘閤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焜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簽發支票支付貨款,經提示不獲兌現,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為法
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
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
人,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其為董事王肇常,
惟其業於民
國105 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其
已無
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無從為送達,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