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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湘閤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焜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簽發支票支付貨款,經提示不獲兌現,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為法 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 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 人,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其為董事王肇常,惟其業於民 國105 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 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無從為送達,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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