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永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蘇日春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7
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體表明對蘇日春之請
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6年7
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7月17日提出
陳報狀,
惟仍未依
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蘇日春之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