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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0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瑞 相 對 人債務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蘇日春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7   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體表明對蘇日春之請   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6年7   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7月17日提出陳報狀,   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蘇日春之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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