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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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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誼商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訴訟標的:16,200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   15,700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正確請求金額及繕本。 二、補正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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