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紀志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信誼商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訴訟標的:16,200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
15,700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正確請求金額及
繕本。
二、補正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