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均瑞
菲羚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心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肆萬元,及
按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