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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2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宏 相 對 人債務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均瑞       菲羚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心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肆萬元,及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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