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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婕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隆輝即世景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王隆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相對人王   隆輝之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則請逕向管轄法院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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