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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儀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 人勝貫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本院轄區,本院無 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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