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5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債務人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張湘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