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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7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債務人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凱沂 一、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   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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