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柏園
代 理 人 范晉魁
律師、吳家輝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迪諾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臺幣肆
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