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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富康營造有限公司設址於基隆市中正區,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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