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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 請人前與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簽訂工程承 攬合約,工程已完工,驗收完成,經聲請人多次請求相對人 給付,聲請尚積欠工程款,故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經本院 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乃康橋學校財團法 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與聲請人所簽定,相對人並非合約之 當事人,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工程款,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 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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