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
請人前與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簽訂工程
承
攬合約,工程已完工,驗收完成,經聲請人多次請求相對人
給付,聲請尚積欠工程款,故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經本院
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
乃康橋學校財團法
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與聲請人所簽定,相對人並
非合約之
當事人,
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工程款,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
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