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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張秀雯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智文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6 年8 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6 年9 月8 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 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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