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先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先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欽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捌仟伍佰伍拾
柒元,
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