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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沅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訴訟標的:160,849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   157,285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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