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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裕 相 對 人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記載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   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   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   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   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   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   烈」等字樣。發票時,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紙在   卷足憑。是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社   會一般觀念,認相對人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本人共同   發票人,本件聲請相對人郭 烈負發票人責任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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