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創富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炫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孔炫富
唐瑞玉
吳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貳萬捌仟伍佰柒
拾壹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暨自附表所示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