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開誠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勇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