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開誠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
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