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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開誠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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