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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2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毅達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本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對何明鈞聲請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未載明何明鈞   之住、居所,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之,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   ,此部分之聲請程式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   進享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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