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毅達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秀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銘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本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另對何明鈞聲請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狀未載明何明鈞
之住、
居所,經本院
裁定命其補正之,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
,此部分之聲請程式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
進享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