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尚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暨按日計付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