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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東北電力高壓設備有限公司所屬群璽國際商務中       心 法定代理人 盧 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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