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安得
代 理 人 成介之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大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譚麗珠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仲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