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守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