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尹恩卿、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姓名係「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台灣卡啡陪
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如公司名稱有變更,請
一併提出變更前後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陳明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基礎原因事
實。
三、對尹恩卿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