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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尹恩卿、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姓名係「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台灣卡啡陪   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如公司名稱有變更,請   一併提出變更前後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陳明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基礎原因事   實。 三、對尹恩卿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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