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在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