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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8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海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嘉珠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世嘉 人 一、債務人嘉嘉珠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   萬貳仟貳佰參拾元,及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至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每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   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零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嘉珠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   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85年7月15日起未給付薪資、勞保   、健保,故請求自該時起按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惟查,薪   資、勞保、健保債權係每月15日給付,對於未到期之薪資、   勞保、健保債權,自無併予請求利息之餘地,聲請人所為利   息請求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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