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海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嘉嘉珠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世嘉
人
一、債務人嘉嘉珠寶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捌
萬貳仟貳佰參拾元,及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至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
期間,每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
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零伍元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嘉嘉珠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
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85年7月15日起未給付薪資、勞保
、健保,故請求自該時起按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
惟查,薪
資、勞保、健保債權係每月15日給付,對於未到期之薪資、
勞保、健保債權,自無併予請求利息之餘地,聲請人所為利
息請求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本
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