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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4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債務人  熹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93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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