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熹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93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