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富宇有限公司」或「雲宇有限
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
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或「
善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