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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富宇有限公司」或「雲宇有限   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   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或「   善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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